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2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2941號債權人皇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天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保養費用之
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因依狀附維護保養報價單客戶名稱為祥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祥祐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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