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花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張淵植
被 告 許文彬 即 許文治 之繼承人
被 告 許美惠 即許文治之繼承人
被 告 許文龍 即許文治之繼承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秀玉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治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0年2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3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治所得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狀須表明上訴理由並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