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陳尚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磐石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教磐石基督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磐石基督教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縣政府99年1月26日府民宗字第099002256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5冊、第6頁第804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提請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等語。經核如附表所示修正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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