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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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號2樓被告丙○○
甲○○ 李佳玟 原名乙○○戊○○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247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劉麗瑛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