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30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曾彥博 債務人曾 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彥博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 曾馨儀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5月03日即未付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22,54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債權人於108年10月02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即自108年04月03日起至108年10月01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自108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05月04日起至108年10月01日止,按0.115%計算,自108年10月02日起至108年11月03日止,按0.215%計算,自108年1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43%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1306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彥博、曾│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年息1.15%│││122,548元│馨儀│04月03日起│10月01日止│││││├──────┼──────┼───────┤││││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0月0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彥博、曾│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年息0.115%│││122,548元│馨儀│05月04日起│10月01日止│││││├──────┼──────┼───────┤││││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年息0.215%│││││10月02日起│11月03日止│││││├──────┼──────┼───────┤││││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0.43%│││││11月04日起│││└──┴─────┴─────┴──────┴──────┴───────┘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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