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8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8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