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82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1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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