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河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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