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874號債權人 蘇玉玲 債務人 李文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肆仟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4年度司促字第4874│├─┬───────────┬───────────┬───────────┬───────────┤│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104年12月16日│500,000元│104年12月16日│LA0000000│├─┼───────────┼───────────┼───────────┼───────────┤│2│104年12月2日│650,000元│104年12月7日│LA0000000│├─┼───────────┼───────────┼───────────┼───────────┤│3│104年11月30日│124,000元│104年12月7日│LA0000000│├─┼───────────┼───────────┼───────────┼───────────┤│4│104年12月13日│300,000元│104年12月14日│LA0000000│├─┼───────────┼───────────┼───────────┼───────────┤│5│104年12月10日│900,000元│104年12月10日│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