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謝素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6,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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