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書鳴具保人陳心渝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841號、113年度偵字第19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心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則經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書鳴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陳心渝於民國112年9月14日為被告繳納,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39號案件審理,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亦將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併寄送予具保人,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未到庭外亦未督促被告到庭,且被告已於113年10月16日離開我國境內;本院另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與具保人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報告書、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為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周莉菁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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