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丙○○之父、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丙○○、丙○○之父、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相對人丙○○父及母之完整姓名、住所。
二、經查,丙○○之父母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離婚,並約定由其父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故請提出得向甲○○○○請求給付之依據。
三、請提出丙○○加入詐諞集團擔任車手,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收受聲請人交付之新台幣130萬元詐騙款項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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