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13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13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奕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奕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邱奕權於民國114年3月10日13時許,在南投縣埔里鎮信義路路旁,以愷他命摻入菸草,再摻入香菸之吸食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1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與松江路口處,為警攔停盤查,並經邱奕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 去甲基愷 他命(NorKetamine)濃度分別達440ng/mL及1730ng/mL。

  理  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已經被告邱奕權於警詢時坦白承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7127號【下稱偵字卷】第10頁),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偵字卷第31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263號,偵字卷第35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偵字卷第27頁)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量刑:

  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後會使注意力、控制能力有不良影響,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具有高度危險性及違法性,理應知之甚詳,竟於施用毒品後,尿液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濃度遠高於閾值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況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其行為全然罔顧用路人往來安全,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或公共設施之損壞,所為應予非難。除前開犯罪情狀外,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尚可,被告無罪質相類之前案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為初犯,得在責任刑之減輕、折讓上予以較大之減輕空間。另參以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偵字卷第7頁)等一般情狀,綜合卷內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

 ㈡本件被告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其因案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逾5公克,而單純持有第三級毒品,並不構成犯罪,扣案物當非屬違禁物。又本案係國家追訴處罰被告施用毒品後之駕車行為,非施用毒品之行為,則扣案之愷他命難謂係供本案所用或預為使用之物,亦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為沒收。從而,上開扣案物自應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故聲請簡易判決意旨聲請就上開扣案物沒收,容有誤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

五、愷他命代謝物:

 ㈠愷他命(Ketamine):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時,兩種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者。

 ㈡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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