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22號聲請人 林清純 代理人 林烱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2000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