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67號聲請人 鄭勤鋼 相對人 鄭人銜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鄭人銜(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鄭勤鋼(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游婷媛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鄭勤鋼之兄,相對人於民國83年10月8日在服役期間不慎傷及頭部,使腦部及腳神經受損,引發為精神分裂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宣告,並請求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而由聲請人之妻游婷媛為會同開具遺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身份證、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等影本及親屬系統表為據,且經本院囑託台灣花蓮地方法院進行鑑定,經該院於鑑定人即 胡宗明 醫師前審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點呼相對人後並無任何反應,並斟酌前開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個案自頭部受創導致腦傷之後,有明顯之後遺症,包括語言功能障礙、動作障礙、情緒障礙等,近年來合併有多重內外科疾病,各層面功能嚴重退化,包括認知功能與日常生活功能,並長期臥床,目前已無行為能力,完全依賴他人協助才能維持生存。從過往病歷記載、病房行為觀察、心理測驗及與 鄭員 訪視結果綜合判斷,鄭員目前精神狀態整體退化,包含職業功能、認知功能和社交功能均明顯嚴重退化,且因長期臥床,目前已無行為能力,對於金錢的使用、日常生活起居、自我照顧等事項皆完全依賴旁人協助,此精神退化狀態,由臨床角度視之,復原機會甚小。鑑定結果:受鑑定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感性精神分裂症),其障礙程度為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由臨床角度視之,復原機會甚小等情,有台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6月23日花院松家愛99家助18字第010785號函所附鑑定筆錄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鄭勤鋼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弟,關係人游婷媛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弟媳,有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在卷可按,聲請人請求由其擔任監護人,由游婷媛為會同開具遺產清冊之人,關係人游婷媛亦同意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受監護宣告人之母因中風多年,行動不便,僅能由鄭勤鋼代受監護宣告人處理事務,是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鄭勤鋼為監護人;並指定游婷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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