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沛和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仲洋 上列當事人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