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3號聲請人 周正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