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 黃享渝 即廣銓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碧雯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黃享渝即廣銓工程行名鈦有限公司新光銀行竹南分行112年7月15日127,000元XA0043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