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簡字第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 律師
被 告 蘇坤宗
蘇坤榮
蘇 朱月鴻
蘇坤志
上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丙○○、甲○○○、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對被告丙○○已取得鈞院所核發之民國106年
度司促字第7138號支付命令,丙○○應清償伊新臺幣(下同
)131,521元及利息等,而丙○○之父 蘇枝福 於108年2月
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其
繼承人為被告4人,均未拋棄繼承。詎被告竟於108年4月
8日共同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將系爭遺產分歸被告丁
○○繼承,並於108年4月11日就系爭遺產辦理分割繼承登
記完畢。是丙○○所為等同將其應繼分無償移轉予丁○○,
而有害於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
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
撤銷。㈡被告丁○○應就系爭遺產於108年4月11日所為分
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丁○○係以:被繼承人蘇枝福於生前就已表示要將系爭
遺產登記給伊,因為伊之工作較為穩定,也是由伊在照顧父
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38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為證
,核與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路竹地政事務
所函調之系爭遺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分割繼承登記資料
、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財政部高雄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相符(見卷第63至107頁)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
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原告得否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協
議,及塗銷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仍應以被告間有
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是否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判斷,以定
得否訴請撤銷。又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
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
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
上固具有無償行為之外觀,然而,就某一法律行為應屬有償
、無償之定性,當以當事人之真意及實質內涵而定,不應僅
以外觀認定。
㈢原告固主張被告丙○○未依法繼承取得系爭遺產而有害於原
告債權,故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
上開遺產分割協議等語。然衡諸一般常情,繼承人於分割遺
產時,往往會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
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
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
及子女依自身經濟能力負擔被繼承人配偶扶養義務輕重等諸
多因素始能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參諸丙○○既自100年間即
積欠原告債務未償,顯見並無固定薪資或其他收入,自難認
丙○○有何負擔扶養被繼承人義務或自給自足之能力,可見
被告丁○○辯稱將系爭遺產分歸其取得為被繼承人之遺願等
語,並非不可採信。故本院綜合上開情節,認系爭遺產分割
協議實質上尚難認係屬無償行為。此外,被繼承人之其餘繼
承人甲○○○、乙○○並非原告之債務人,亦未繼承系爭遺
產,若被告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係有意損害原告之債權,其
殊無一併放棄繼承系爭遺產權利之理,益見被告所為遺產分
割協議,並非故意以無償方式詐害原告對丙○○之債權為目
的,而係基於上開親情及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受扶養狀態等
諸多考量,不得僅因丙○○未繼承取得系爭遺產之所有權而
遽認屬無償行為。從而,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協議及系爭土
地之登記暨回復原狀,核與該條規定「無償行為」之要件不
符,應非可採。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高菁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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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建號│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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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75/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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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市○○區○○○段○○○○○○號土地│75/25800│
├──┼─────────────────────┼──────┤
│3│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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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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