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原告 洪明強 被告 楊昔琦 上列被告楊昔琦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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