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榮鑑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5,28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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