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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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4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4221號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林淑樺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電話:00-00000000#132債務人 周育誠 住苗栗縣○○市○○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苗栗縣苗栗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