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8號聲請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相對人 林麗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⑴102年11月27日;⑵102年12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⑴2,400萬元;⑵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⑴132年11月26日;⑵132年12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共計借款2,2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至103年10月20日之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紙、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歸戶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內湖區│西湖│二│358│建│216│100000分│││││││││││之16799││├─┴───┴────┴────┴────┴────────┴─┴──────┴────┴──┤│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592│臺北市內湖區文│臺北市內湖區西│鋼筋混凝土造│7層:76.44│陽台:│全部│││││湖街21巷118弄│湖段二小段358│7層樓房││10.87││││││15號7樓│地號│││雨遮:5.48│││├─┴──┴───────┴───────┴──────┴───────┴─────┴──┴─┤│共有部分:西湖段二小段3593建號、363.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665││西湖段二小段3594建號、79.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