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營簡字第23號
原 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王裕程
許惠雯
洪敏智
被 告 陳毓坪
陳榮津
郭 陳玉雲
陳絹
陳玉霞
陳毓洲
陳慧珠
陳昭蓉
陳榮欽
陳榮宗
陳榮池
王 陳碧霞
陳鄭 垂柳
陳釗叡
陳釗熙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毓坪、陳榮津、 郭陳玉雲 、陳絹、陳玉霞、陳毓
洲、陳慧珠、陳昭蓉、陳榮欽、陳榮池、王陳碧霞、陳鄭垂
柳、陳釗叡、陳釗熙、陳怡君等15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陳毓坪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後,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952,908元及利息未為清償,業經原告取得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82232號債權憑證。嗣原告調查被告陳毓坪國
稅資料時,始發覺被告等因繼承而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陳塗 所
遺留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為保全及實現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第116
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被告等16人間就系爭土地應予分割,其分割方法依
被告等16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登記為共有。
三、被告部分:
㈠被告陳榮宗: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陳毓坪、陳榮津、郭陳玉雲、陳絹、陳玉霞、陳毓洲、
陳慧珠、陳昭蓉、陳榮欽、陳榮池、王陳碧霞、陳 鄭垂柳 、
陳釗叡、陳釗熙、陳怡君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被告即被代位人陳毓坪積欠信用卡款項952,908
元及利息未為清償,而被繼承人陳塗死亡後,被告陳毓坪及
其他被告等均為其繼承人,陳塗遺有系爭土地由被告等繼承
而公同共有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系爭土地
登記謄本、不動產異動索引等資料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向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調閱被告等人之繼承登記資料查
核明確,而被告陳毓坪、陳榮津、郭陳玉雲、陳絹、陳玉霞
、陳毓洲、陳慧珠、陳昭蓉、陳榮欽、陳榮池、王陳碧霞、
陳鄭垂柳 、陳釗叡、陳釗熙、陳怡君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
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
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
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各個財產公
同共有關係之消滅。上訴人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
遺產,除非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
人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
割對象。請求分割遺產,應以全部遺產為整體分割,不得以
遺產中之各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年84台上字第24
10號、86年台上字第1436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87年
度台上字第148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繼承人陳塗
除遺有系爭土地外,至少尚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有本院
依職權查得之繼承登記資料可稽。本件被告等已就系爭土地
為繼承登記,且登記為公同共有,顯見被告等並無僅就遺產
一部分為分割之意。依上開判決意旨,原告僅得請求被告等
公同共有之全部遺產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且在
遺產分割前,渠等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
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系爭土地尚未確定為分別共有前,亦
不得遽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予以分割(最高法院85年台上
字第117號判決意旨參照)。但原告竟僅主張代位陳毓坪就
被繼承人陳塗之部分遺產即系爭土地訴請分割共有物,揆諸
前開說明,顯屬不合。故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之。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1,15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被繼承人陳塗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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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遺產內容│應有部分及核定價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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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土地│臺南市○○區鄉○○段○○○○○○號│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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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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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土地│臺南市○○區鄉○○段○○○○○○號│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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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土地│臺南市○○區鄉○○段○○○○○○號│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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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全部│
│││(現為大同段79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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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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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土地│臺南市○○區○○段○○○○○○號│75630分之│
│││(現為三興段1426地號)│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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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分之1│
│││(現為三興段142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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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4分之2│
│││(現為三興段1188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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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4分之2│
│││(現為三興段1437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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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4分之2│
│││(現為三興段143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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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全部│
│││(現為三興段144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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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4分之2│
│││(現為三興段143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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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土地│臺南市○○區○○段○○○○○○號│24分之2│
│││(現為三興段143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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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土地│臺南市○○區鄉○○段○○○○○○號│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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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全部│
│││(現為三興段144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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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土地│臺南市○○區○○段○○○○○○○號│12分之1│
│││(現為三興段1207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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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房屋│臺南市○○區○○里○○路0鄰000號│100000分之│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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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房屋│臺南市○○區○○里○鄰○○路○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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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房屋│臺南市○○區○○里○○路○號邊│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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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房屋│臺南市○○區○○里○○路0鄰0號│100000分之│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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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存款│新營信用合作社│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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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存款│新營市農會│4,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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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投資│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6,0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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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投資│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33,0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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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投資│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8,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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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投資│保證責任台南市新營信用合作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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