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簡字第16號
上訴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湯椏晴 (原名 湯麗香 )等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消簡字第十六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