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2號101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崇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39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崇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附之資料可佐,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於本案為10次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均已坦承犯刑,希望能給予適當機會,在本案即將終結至上訴或發監執行之期間內,先行返家安置年邁之祖母和患有躁鬱症之母親,希望可以交保回家探望母親,母親現病情嚴重,如直接執行,擔心將來無法見到母親,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因被告於本案中多次為加重竊盜之行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避免被告再為竊盜之行為,現尚不宜予以具保停止羈押,又被告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