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寶珠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許智傑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志忠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年6月4日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其財產僅有82年出廠之汽車乙輛,惟經債務人具狀表示該車早於10幾年前因引擎損毀而報廢,僅剩牌照未註銷,故並無價值,再參酌前開車輛出廠已逾20年以上,堪認應無價值;且本院於
104年9月17日發函命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收受本院函文後,僅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稱債務人查無財產,其餘債權人均未陳報,有送達回證及陳報狀在卷可稽,顯然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故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徐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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