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4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745號上訴人 劉飛仙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劉飛仙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提起上訴。嗣後出具之「民事(刑事)陳報∕聲請狀」僅提出個案訪視紀錄暨評估結果說明單、診斷證明書、長期照顧服務契約書等證據資料,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楊智勝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怡秀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