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全永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勝雄 訴訟代理人 黃姵慈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年10月18日之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年10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76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全永順股份有│隆福行股份│中國信託商│000000000000│1,055,000元│103年7月5日│ET0000000││││限公司洪勝│有限公司│業銀行民族││││││││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