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16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160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伯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伯麟於民國112年12月06日上午9時16分許,未得告訴人 曾蔡媄聆 之同意,無故侵入告訴人曾蔡媄聆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樓梯間及6樓頂樓加蓋之住宅內。嗣經告訴人曾蔡媄聆返家時發現住家大門遭拉開,發現有人爬上其屋頂水塔,報警處理後,經警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查獲被告 劉柏麟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宋有容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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