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陳清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 鄭永鑽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鄭永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未受償利息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壹佰柒拾肆元、違約金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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