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許 煥鈞 債務人 許炎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許煥鈞 於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許炎霖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7筆,合計44萬9,283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年之日起1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1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7年6月20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詎債務人許煥鈞自105年7月1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
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許炎霖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炎霖、許│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一點│││418368│煥鈞│1月1日起│6月19日止│一五│││元│├──────┼──────┼───────┤││││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6月20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炎霖、許│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零點│││418368│煥鈞│2月2日起│6月19日止│一一五│││元│├──────┼──────┼───────┤││││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零點│││││6月20日起│8月1日止│二一五││││├──────┼──────┼───────┤││││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8月2日起││四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