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885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嫚倪專業美髮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院
之移轉命令移轉第三人 王琨宗 之薪資,請求金額應為得收取王琨宗之每月扣押薪資總額,併應釋明薪資金額為何,而非王琨宗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㈡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7年8月23日起算,及請求利息之
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之依據為何?(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之
法律依據為何?㈣確認請求執行費用新臺幣2,995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因執行程序所支出費用應循強制執行法第29條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數額,非循督促程序處理)㈤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賴日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