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柒肆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叁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749公克、驗餘淨重0.0632公克,含包裝袋1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認上開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749公克、驗餘淨重0.0632公克,含包裝袋1個)之情,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民國98年12月17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2246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98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卷第40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應認本案聲請為正當。至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與附著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從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