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所誤載,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之姓名「 林崇輝 」應更正為「林榮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林榮輝」,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被告之姓名誤載為「林崇輝」,然該判決之當事人欄已正確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已可辨認被告為何人,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均謙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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