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515號債權人 李明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鑫雅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林鑫雅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亦未提出債權人李明璋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已補繳聲請費,並具狀陳報互助會單、得標金額明細、本票等影本,然該互助會單載明會首為「大正」,得標金額明細載有姓名「阿正」,無法得知「大正」、「阿正」即本件債權人,亦未提出完整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債權人李明璋為會首並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且本票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