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25號原告楠梓車頭寮代天府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原告與被告 黃勝平 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44,500元(計算式:面積171㎡×29,500元/㎡=5,04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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