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 王玉明 被告 陳維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4,775元【計算式:26萬4,775元+50萬元=76萬4,7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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