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 任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蔡昱宣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萬4000元,應
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
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U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