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8號原告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何正凱 被告東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俊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