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1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芳如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3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芳如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自首情形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另案為警通緝到案後接受調查時,於員警尚未知悉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願受裁判等情,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調查筆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2頁、第12頁)在卷可佐,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本院考量其主動供承犯行,足認已有悔意,爰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法令,並任由毒品對自身健康造成戕害,誠屬不該;兼衡被告自首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乃自損健康之行為,對社會治安雖具危險性,但尚未直接危害他人,惡性及危害相對較輕,又施用者因身癮、心癮,對毒品產生依賴,宜視為病患而非罪犯處遇,側重治療與矯治,協助其戒癮而更生,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3165號被告徐芳如女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芳如(另案通緝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甫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尚未執行)。詎其猶不知戒絕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6月23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0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6月25日,因另涉嫌贓物案件為警方通緝到案,發現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徐芳如於警詢中之│被告坦承於上揭犯罪事實之時│││供述。│、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上開送驗之尿液為││││其親自排放之事實。│├──┼──────────┼─────────────┤│2│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被告上開為警採集之尿液送驗│││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液檢驗報告、尿液鑑驗│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代碼對照表。│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3│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表、矯正簡表。│又犯施用毒品罪,後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徐芳如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檢察官陳俊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