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17號債權人 陳姿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冠儀 即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吳冠儀即私立英代語文短期補習班獨資經營之登記資料。
二、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者,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三、提出僱傭契約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