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陳榮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榮隆130│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25520│0000000000│01月03日│││││元│0│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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