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708號聲請人 廖素玉 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而言,非謂尚須知悉有無繼承之遺產,且不因聲請人不知法律或對法律之誤解,而影響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效力。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廖學太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路○段000號)於111年2月26日死亡,聲請人廖素玉係被繼承人之次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1年2月26日死亡,聲請人廖素玉係被繼承人之次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經本院通知關係人 廖本淮 、 廖本煙 、文 廖素慧 到院,關係人文廖素慧表示11年2月26日早上我有通知廖素玉(參本院111年6月29日非訟筆錄),並有 廖素惠 手機翻拍照片乙幀附卷可憑,足認聲請人於被繼承人廖學太死亡之日即111年2月26日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且因而覺知自己為被繼承人法律上之繼承人,然其遲至111年5月3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見聲請狀上所載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