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 林壬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寶增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