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1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谷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
一、相對人於92/5/26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52,729元整,約定於112/5/26清償,利息按年利率3.71%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6/10/1,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契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