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廖宇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陸仟伍佰零壹元,及其中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