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5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5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蔡永如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有如
主文所示之相關卷宗,茲為明瞭繼承人繼承之狀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各1份在卷足參,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