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美伶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美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聲請免責卷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