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4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翁仁冠 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悦展 債務人洪悦展債務人 洪依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02月19日邀同其餘債務人洪悦展、洪依汝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正,並立有本票、連帶保證書各乙紙及授信約定書參紙,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2月21日至103年2月21日止並自102年2月21日起按月付息到期一次償還本金,約定依債權人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37%加碼年息3.13%核算之放款利率計付利息,上開利率隨同債權人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目前借款利率為年息4.50%,債務人逾期付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有限公司業於102年07月12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尚未解除,迄今尚欠債權人新臺幣980,000元正及依上開請求標的欄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依授信約定事項第五條約定,即喪失借款攤還期限利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債務人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為法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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