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號聲請人張○○上列聲請人請求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應徵收費用1,000元,且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
書記官楊茗瑋